北角官立小學校友會會章
(2021修訂本)

第一章:總章
(一)定名:本會定為「北角官立小學校友會」,英文為「NORTH POINT GOVERNMENT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而「北角官立上午小學」或「北角官立小學」除非有特別註明,否則都簡稱為「母校」。 

(二)會址:香港北角英皇道八八八號北角官立小學。 

(三)宗旨:

  1. 維繫校友間之情誼,發揮團結互助精神。
  2. 加強校友與母校間之溝通合作。
  3. 回饋母校,提供各方面的支援,促進母校發展。

(四)組織:本會由母校畢業 / 修業學生、現任/曾任校長及老師組成。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以幹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本會之一切決策須與母校商議,徵得校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章:會籍
1.校友會會員 


甲、

會員種類:

1.

校友會會員

 

 

2.

名譽會員

乙、

資格:

凡於母校畢業 / 修業的學生,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之校友會會員。

丙、

權利:

1.

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候選、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之權利。

丁、

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協助本會推行並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3.

對會務提出諮詢及建議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戊、

會費:

1.

校友會會員

 

 

終身會費港幣貳佰元。

 

 

2.

名譽會員

 

 

 

終身會費港幣壹仟元。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會費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經週年會員大會通過為準。

2.當然會員


甲、

資格:

凡現於/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均自動成為當然會員。

乙、

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褔利及設施。

 

 

2.

可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丙、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丁、

會費:

毋須繳交會費。

3.家長

會員

 

甲、

資格:

凡本會校友會會員的家長,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之家長會員。

乙、

權利:

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丙、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丁、

會費:

終身會費港幣貳佰元正。

 

備註:

家長會員不能擔任本會幹事會會員及沒有投票權。

3.顧問


甲、

資格:

1.

母校之現任校長均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2.

現任校長每年推薦兩名於其時在母校任職教師出任顧問,列席於幹事會會議,作為校方與校友之橋樑。

 

 

3.

應屆幹事會可邀請歷任幹事會主席、歷任校長及其他適合人仕為 該屆顧問。

乙、

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可列席幹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3.

可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丙、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丁、

會費:

毋須繳交會費。

 第三章: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甲、

召開:

  1. 會員大會由應屆幹事會於任滿前三個月內召開,幹事會須於舉行大會前最少七天通知全體會員、顧問及當然顧問。
  2. 若遇特殊情況而不能聚集舉行會議,可透過網上或任何形式舉行會議。

 

乙、

功能:

1.

通過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

選舉幹事。

 

 

3.

修改會章。

 

 

4.

議決幹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5.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6.

彈劾及罷免幹事會、個別幹事或會員。

 

 

7.

臨時動議。

丙、

規則:

1.

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2.

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校友會會員二十五人。

 

 

3.

如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十四日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應於第二次大會前七天接獲通知。第二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十五人。

 

 

4.

一般議案之表決,須獲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票,議案才可通過。

 

 

5.

特別議案—例如修章、彈劾、罷免及解散等,須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議案才可通過。

(二)特別會員大會


甲、

如必要時經幹事會或至少十名校友會會員聯署以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之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祇限於書面上之各點,其召開方式及法定人數及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乙、

如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則該特別會員大會即予解散及取消,不再重新召開。

第四章:幹事會
(一)幹事資格


必須為本會之校友會會員。

二)成員


甲、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司庫二人、外務秘書一人、內務秘書一人、聯絡一人及康樂一人,共八人。

乙、

主席、副主席、司庫及外務秘書,必須為年滿十八歲之香港永久居民。

(三)職位及職權

 

主席: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事會處理會務。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領導幹事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組幹事會之推選。

 

 

 

 

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外務秘書:

負責對外文件、通訊及檔案處理。

 

內務秘書:

負責處理本會行政上之文牘、檔案、會員紀錄及會議紀錄。

 

 

 

 

司庫: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及銀行戶口,編訂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會員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聯絡:

負責建立網絡,聯繫會員及傳達本會資訊。

 

 

 

 

康樂:

負責推行一切有關康樂及聯誼之活動。

 

備註:

甲.凡出任學校管理委員會校友代表者,自動成為本會幹事會當然委員,出席幹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乙.幹事會之一切決策須與母校商議,徵得校方同意後,方可執行。

(四)任期


每屆任期為兩年,可競逐連任,唯不得連續超過三屆。

(五)選舉


每滿一屆(兩年)投票選出幹事會委員共八人(當中主席、副主席、司庫及外務秘書,必須為年滿十八歲之香港永久居民),任期完結前(不少於一個月內必須舉行選舉)以高票數當選。如遇同票情況,則應重選至產生決定為止;職位則由互選產生。

 

(六)幹事出缺


甲、

若主席因事離職,副主席即自動填補主席一職。

乙、

若其中一名副主席出缺,可在會內推選其中一位普選幹事補上其職位。

丙、

如校友會於任期內有幹事出缺,幹事會可委任適合之校友會會員補替。

丁、

若校友會主席及副主席或二分之一幹事出缺,幹事會需即時解散。須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幹事會。

戊、

幹事會可委任適合之校友會會員補替。

第五章:幹事會會議


(一)

常務會議

 

 

甲、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

乙、

須於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二)

緊急會議

 

甲、

若校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幹事認為有需要時,得附議程。

乙、

須於一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並附議程。

(三)

幹事會開會法定人數為二分之一全體幹事,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

(四)

凡幹事未能出席會議,應於三個工作天前知會主席,並提出充份理由。

第六章:財政


(一)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

贊助:

幹事會有權接受無條件下任何形式之捐助。

(三)

聲明:

任何幹事會成員或本會會員不可使用公職身份或校友會名義對外借貸、投資或進行商業買賣。所有損失本會不會負任何責任。

(四)

責任承擔:

如本會有任何負債,均由應屆所有幹事承擔。

(五)

收入與支出: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及司庫各一簽署,方為有效。

(六)

財務支出:

所有支出均須得幹事會核准,備用現金不得多於港幣五佰元,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五年。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幹事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七)

財務報告及核數:

司庫須於每次幹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定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幹事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獎懲


(一) 

獎勵:

幹事會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可向任何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予感謝狀。

(二)

懲處:

會員若違反下列任何一項,由會員大會通過,可被警告或取消會籍。

 

 

甲、

違反會章和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所通過的議決。

乙、

行為有影響母校及本會聲譽。

丙、

假借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三)

退會:

甲、

任何會員退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幹事會。

乙、

任何幹事退會,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向幹事會辭職,得本會通過並將所有工作及文件移交妥當後方可退會。

丙、

退會或遭革除會籍者,其已繳會費和對本會之捐贈概不發還。

丁、

如任幹事者,其職權亦會自動喪失。

戊、

凡被罷免之會員或幹事,應即時將本會資產交回本會。

 

 

 

(四)

上訴:

凡可能被開除會籍之會員或幹事將於會員大會兩個星期前接獲書面通知,該會員或幹事可於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八章:解散


(一)  

條件:

甲、

須由最少二份之一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幹事會要求解散。

乙、

會員大會必須有四份之三或以上會員出席,且獲最少四份之三出席者同意後,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丙、

在本會解散前,幹事會必須公開本會各事務上的全面性資料,財務狀況及解散後之影響,使所有會員得到清楚的了解,並須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

 

 

 

(二) 

資產處理:

若本會解散,清還各債項所餘資產不得由會員或幹事攤分,應贈予母校或慈善機構等非牟利組織。

第九章:會章的詮釋及修改


(一)  

詮釋:

幹事會為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幹事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二) 

修章:

修改會章必須由幹事會提出,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二分之一以上會員通過,新會章交母校之「學校管理委員會」報備後,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