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在本會會章中,
「本會」指「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學校」指「北角官立小學」;
「學生」指「北角官立小學就讀的學生」;
「家長」指「北角官立小學就讀的學生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會章」指「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常務委員會」指「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指「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會員大會」指「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指「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特別會員大會」。
本會定名為「北角官立小學家長教師會」。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北角英皇道八八八號。
本會會章以中文為正本。常務委員會擁有本會會章唯一之解釋權。
1. 促進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增強家長與教師及家長間的溝通。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3. 促進教育發展。
1. 名譽會員: | 凡學校前任校長或教師及學校畢業生的家長,均可以申請為「名譽會員」,由常 |
2. 當然會員: | 凡學校現任校長、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
3. 基本會員: | 凡所有在學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基本會員」;每個家庭 |
* 會員會籍應以家庭為單位,校長及教師會員會籍除外。 |
1. 名譽會員: | a.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 b.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c. 協助本會所推行的一切活動及常務委員會所委托的事務。 d. 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履行會議所決定的事項。 |
2. 當然會員: | a.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 b. 在選舉會議中,可被學校委任為委員。 c.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d. 協助本會所推行的一切活動及常務委員會所委托的事務。 |
3. 基本會員: | a. 每名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 b. 有權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但每家庭只限一人參選。 c. 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d. 協助本會所推行的一切活動及常務委員會所委托的事務。 e. 遵守會章各項規則,履行會議所決定的事項,及繳交會費。 |
1.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必交會費。 | |
2. 基本會員: | a. 每名入讀北角官立小學學生的家長需於學生入學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凡於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何時間成為本會會員,均須繳交全年會費。 b. 每學年需繳的會費金額及繳交次數由常務委員會擬定,並於會員大會通過。所有已繳交的會費將不獲退還。 c. 除列明的費用外,會員沒有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支援本會的活動。 |
3. 其他收入: | 本會除向各基本會會員收取會費外,亦可接受各種認捐、捐贈、禮物及饋贈,唯需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核,並於會員大會確認。 |
1. |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
2.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
3. |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
4. | 會員大會每年應最少舉行一次。 |
5. | 在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時,本會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同時,會員以一會籍單位一票形式,選出下一年度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
6. |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會員以書面列明須討論事項的要求後,須於兩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告亦須於會議召開十四天前送交各會員及張貼於學校內本會的展示板上。 |
7. |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不少於五十名會員。 |
8. |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一切日常會務。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如下: |
9. | 常務委員會每年須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最少三次;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常務委員會會員的半數或以上。 |
10. | 常務委員會的議案以簡單大多數決定;由二位副主席、二位秘書、二位司庫及九位委員投票決定,若決定得票相同,沒有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由主席投決定性的一票。 |
11. | 家長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所有常務委員會的委員及行將卸任的委員有義務提名或邀請家長會員參與常務委員競選,為數要不少於來屆所需填補的家長委員名額。家長委員須在周年大會上經選舉產生。 |
12. | 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教師常務委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學校委任,並且在周年會員大會上確認。 |
13. | 所有獲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必須準時出席所有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如因要事未能出席,必須於開會前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若委員出席常務委員會全年會議的出席率低於百份之八十,可經常務委員會議決罷免,並由候補委員填補有關空缺,其任期是被罷免委員的任期至屆滿為止。 |
14. | 新任及留任委員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隨即舉行首次常務會議;並須為新一屆的常務委員會選出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負責處理有關職務;而其他包括公關、康樂、總務、會籍、宣傳及學術等職務,則由各委員協商分配。 |
15. | 除當然委員及當然顧問外,各家長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所有將卸任的委員須以上屆委員的身份協助處理及交接職務至新一屆就職典禮為止。 唯在新一屆常務委員會會議內沒有投票權。 |
16. |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委任有關的顧問。 |
17. |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
18. | 除於會章第(八)項 ─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有特別訂明外,所有議案以簡單大多數決定。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
1. 本會財務年度與本會會務年度相同。
2.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3.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及周年大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4.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狀或其他用途,並由學校按該款項的審批目的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5.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有的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司庫其中兩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6. 本會如有負債,則當屆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1. 周年會員大會內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查核本會每年年結賬目一次。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內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2. 有關本會解散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資產餘下,應按最後會員大會投票後的決定執行處理。